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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(國稅)注意事項
(備注:此通知適用于所得稅征收機關為國稅的企業)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及2013年第44號,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均需要進行匯算清繳,為滿足
總分機構企業年度申報需要,總局對相關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升級完善,各地要做好匯總納稅企業年度納稅申報相關輔導工作。具體表式變化及申報應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表式變化
1、主表變化。所有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尾端依次增加了四行,具體行次內容為: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(40行×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)、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(40行×總機構預繳所在地分配比例)、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(40行×分支機構應分攤比例)、其中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。
2、附表變化。對于匯總納稅總機構企業,增加了“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”,表樣同企業所得稅月(季)度預繳納稅申報(A類)中的“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”。
3、新增“201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”,包括主表和分配表,主表表樣同“企業所得稅月(季)度預繳納稅申報表(A類)”,分配表表樣同企業所得稅月(季)度預繳納稅申報(A類)中的“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”。
(二)申報應注意事項
1、一般企業(非匯總納稅企業)。由于該類企業不涉及主表新增四行欄次相關業務,系統自動賦0,企業無需填寫,其他欄次填寫規則同原報表。
2、匯總納稅總機構企業。(1)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,稅務機關應先在“2008版匯總(合并)納稅信息維護”模塊維護“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年度預算科目”、“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年度預算級次”信息,否則無法進行年度納稅申報;(2)對跨省總分機構,主表增加的四行中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的比例為25%,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的比例為25%,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的比例為50%,對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,主表增加的四行中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的比例為50%,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的比例為0%,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的比例為50%;(3)總機構應盡早完成申報工作,且在填報附表“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”時分支機構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識別號、分配比例、分配稅款等一定要準確,否則其分支機構無法完成申報或申報數據不準確。
3、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。(1)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,稅務機關應先在“2008版匯總(合并)納稅信息維護”模塊維護“分支機構年度匯繳預算科目”、“分支機構年度匯繳預算級次”信息,否則無法進行年度納稅申報;(2)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,先報送附表,再報送主表;(3)總機構是否在省內決定了分支機構的申報方式。若總機構在省內,會先檢查總機構是否已完成申報,如果未完成申報,分支機構無法進行申報;若已完成申報,會直接將總機構的分配表數據自動賦值到分支機構的分配表,企業只需直接提交即可。若總機構在省外,分支機構自行填報相關數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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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14-04-02 16:23:49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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